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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強積金僱主、計劃成員及自僱人士
如僱主未有作出供款 ,強積金受託人會按法例要求向積金局報告(臨時僱員除外)。積金局收到報告後會採取執法行動 ,為受影響僱員追討欠款。
如僱主未能準時作出供款或拖欠供款,強積金受託人會向積金局匯報。積金局會根據強積金受託人匯報的資料,向僱主發出「強積金供款及附加費繳款通知書」,追討拖欠的供款及相等於欠款款額5%的附加費。如僱主沒有補交拖欠供款,積金局可能會向僱主徵收罰款或展開法律程序,代受影響僱員追討拖欠供款及附加費。
自願性供款乃僱主與僱員之間自願安排的協議,而並非僱主在強積金法例下的法定責任。故此,積金局的法定職能並不涵蓋為僱員追討拖欠的自願性供款。
職業退休計劃僱主及管理人
經修訂的《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66C 及66D條允許處長:
- 調查涉嫌違例情況
- 要求任何人士提供資料和協助
- 要求任何人士出席會面及回答問題
若調查後證實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處長會採取適當的執法措施。
根據經修訂的《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66E條,如果某人在沒有合理辯解(或意圖詐騙)的情況下,不遵從調查要求,即屬犯罪。
最高刑罰為:
-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六個月;或
-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罰款$1,000,000及監禁七年。
強積金受託人
然而,積金局不能干預強積金受託人的商業決定、就強積金受託人與計劃成員/參與僱主的爭議作出裁決或指令強積金受託人作出賠償。
若投訴事件涉及法規的要求,積金局會跟進強積金受託人是否已根據法規要求而行事。
如計劃成員沒有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供基金選擇,供款將按照預設投資策略(「預設投資」)進行投資。「預設投資」會因應一般強積金計劃成員的退休需要,適當地平衡投資風險與回報。法例規定,所有強積金計劃均須各自提供「預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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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積金受託人會向計劃成員發出參與通知(通知),確認成員已參加計劃。該通知須列明有關強積金計劃的資料,當中包括計劃的名稱、強積金受託人的名稱和地址、計劃成員的姓名,以及發出該通知的日期。
此外,強積金受託人亦須在計劃的每個財政期終結後,向計劃成員提供一份周年權益報表,載列強積金帳戶的資料,例如基金投資組合及帳戶結餘等。
強積金受託人會委任服務提供者為計劃提供服務。除非強積金受託人已符合作為保管人的準則,否則強積金受託人須委任保管人保管強積金計劃的資產,並須聘用獨立的投資經理管理強積金計劃的基金投資。
強積金受託人亦可聘用計劃管理人,代表強積金受託人處理強積金計劃的日常行政工作。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43(f)條,強積金受託人有責任對為計劃而委任或聘用的服務提供者作出監督及加以恰當控制。
在僱員自選安排之下,計劃成員可將其供款帳戶內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轉移至其他自選的強積金計劃,而僱員每一曆年只可作出一次轉移,強積金受託人需時約30日處理。
但請留意,在僱員自選安排之下,供款帳戶的僱主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是不可轉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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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該成員是自僱人士,否則該計劃成員的前僱主須通知其現有強積金計劃的強積金受託人該計劃成員已終止受僱。強積金受託人在接獲通知後,須告知計劃成員在轉移現有強積金計劃下的累算權益方面有何選擇。一般而言,計劃成員可選擇:
- 把累算權益轉移至新僱主為其開立的強積金計劃供款帳戶;
- 把累算權益保存在原強積金計劃下的個人帳戶;或
- 把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強積金計劃下的現有個人帳戶(如已持有該帳戶)。
計劃成員須填妥「計劃成員資金轉移申請表」(第MPF(S)-P(M)號表格),然後把表格交給新強積金受託人辦理。表格可於積金局網站下載或向新強積金受託人索取。
原有計劃的強積金受託人在接獲通知有關計劃成員的轉移選擇後,將在30日內安排把累算權益轉移至計劃成員所選的新強積金受託人。轉移程序完成後,新強積金受託人會向計劃成員發出「轉移確認書」,確定累算權益款額已轉移至新強積金計劃下的個人帳戶。
強積金中介人
積金局會就投訴人所提供的資料作初步評估。如投訴內容涉及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即會按既定程序處理,並於投訴後七個工作天內與投訴人聯絡、要求投訴人提供個案資料等。
如資料顯示有關中介人可能違反操守要求,積金局會轉介個案予相關前線監督,前線監督會考慮是否需要就有關的中介人展開調查。前線監督完成調查後,積金局會考慮前線監督調查所得的資料(包括有關中介人的申述),然後決定合適的行動,例如紀律制裁。
積金局重視市民的投訴,並規管中介人的操守及其合規情況,保障計劃成員或僱主的權利。
然而,積金局不能干預中介人的商業決定、介入純粹有關服務質素而不涉及強積金銷售及推銷活動的問題,或就中介人與計劃成員的爭議指令中介人作出賠償。
計劃成員如認為某強積金中介人未有遵守操守要求,或懷疑有未經註冊的中介人進行推銷或銷售活動,可以透過郵寄、電話、傳真、電郵或親身到積金局的辦事處,向積金局作出投訴。
郵寄:香港觀塘巧明街98號 The Millennity 1座 12樓 積金局成員保障及服務部
熱線: 2918 0102
傳真: 2259 8806
如市民有需要親身前往積金局辦事處(例如遞交文件),請先致電熱線(2918 0102)預約。
如中介人違反操守要求,積金局可向其施加紀律制裁,包括:
- 暫時或永久撤銷註冊;
- 喪失註冊的資格;
- 公開或非公開譴責;
- 命令繳付罰款(罰款款額不得超過$ 1 , 0 0 0萬,或因違反作業要求而獲取的利潤款額的三倍,兩者以款額較大者為準)
積金局並無法定權力要求中介人向計劃成員就其強積金的投資損失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