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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管 受 託 人

主 動 監 管 模 式

積 金 局 採 用 主 動 、 風 險 為 本 的 模 式 , 包 括 實 地 巡 查 及 非 實 地 監 察 來 監 管 核 准 受 託 人 。 至 於 監 管 規 模 , 部 分 會 視 乎 各 核 准 受 託 人 的 風 險 分 析 摘 要 而 定 。

除 採 用 風 險 為 本 的 模 式 來 監 管 核 准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 積 金 局 亦 制 定 規 管 措 施 , 以 協 助 受 託 人 建 立 良 好 的 企 業 管 治 、 適 當 的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和 合 規 文 化 。

實 地 巡 查

積 金 局 定 期 實 地 巡 查 核 准 受 託 人 , 確 保 規 管 規 定 獲 得 遵 守 。 該 等 巡 查 旨 在 以 風 險 為 本 角 度 , 檢 討 受 託 人 和 其 計 劃 的 各 方 面 運 作 。 核 准 受 託 人 須 糾 正 巡 查 期 間 所 發 現 的 違 規 事 項 及 內 部 管 控 問 題 , 如 有 足 夠 理 由 , 積 金 局 或 會 向 有 關 受 託 人 徵 收 罰 款 。

非 實 地 監 察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須 按 月 、 按 季 及 按 年 就 公 司 和 所 託 管 的 計 劃 , 向 積 金 局 呈 交 報 表 、 經 審 核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報 告 。 若 干 報 表 須 夾 附 審 計 報 告 呈 交 , 以 確 保 受 託 人 及 其 計 劃 的 財 政 狀 況 和 運 作 獲 得 獨 立 審 核 。 所 有 註 冊 計 劃 、 成 份 基 金 及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須 定 期 提 交 報 表 。 透 過 審 核 報 表 , 可 確 保 核 准 受 託 人 遵 守 法 定 規 定 和 相 關 的 管 限 規 則 , 以 便 能 及 早 發 現 問 題 所 在 。 為 保 障 計 劃 成 員 的 權 益 , 如 發 現 不 足 之 處 或 有 違 反 強 積 金 法 例 的 情 況 , 積 金 局 會 進 行 調 查 和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

核 准 受 託 人 須 向 積 金 局 匯 報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一 般 ) 規 例 》 第 62 條 所 訂 明 的 重 要 事 項 。 積 金 局 接 報 後 會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 確 保 問 題 已 妥 善 糾 正 , 及 管 控 程 序 已 按 需 要 修 訂 , 以 充 分 地 保 障 計 劃 成 員 的 權 益 。

此 外 , 積 金 局 亦 負 責 處 理 核 准 受 託 人 的 高 級 人 員 和 其 他 資 料 的 更 改 , 以 確 保 受 託 人 符 合 強 積 金 法 例 和 核 准 條 件 。 受 託 人 委 任 新 董 事 或 行 政 總 裁 , 必 須 事 先 獲 得 積 金 局 同 意 。

積 金 局 亦 會 就 接 獲 的 投 訴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 這 類 投 訴 大 部 分 由 計 劃 參 加 者 提 出 。 投 訴 機 制 一 直 以 來 都 是 監 察 核 准 受 託 人 表 現 的 重 要 方 法 , 以 後 將 繼 續 採 用 。 此 機 制 亦 可 有 效 地 識 別 與 強 積 金 制 度 有 關 的 問 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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