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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職業退休計劃有關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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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參與匯集協議的計劃註冊申請

填寫以下表格前,請細閱有關指引:

 

僱主須把以下文件連同申請費用及填妥的表格一併遞交:

 

* 現有計劃:指當計劃提出註冊申請時已存在的計劃
註:積金局可按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文件。

申請費用:

 

每項申請的費用為$3,700。請以港幣劃線支票、銀行匯票或電子支票付款,支票抬頭請註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行政帳戶」。若使用電子支票付款,請透過電子支票收集網站繳交。

b. 參與匯集協議的計劃註冊申請

填寫以下表格前,請細閱有關指引:

 

指定表格
由誰遞交
僱主

僱主須把以下文件連同申請費用及填妥的表格一併遞交:

 

* 現有計劃:指當計劃提出註冊申請時已存在的計劃。
註:積金局可按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文件。

申請費用:

 

每項參與計劃的註冊申請費用為$1,800。請以港幣劃線支票、銀行匯票或電子支票付款,支票抬頭請註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行政帳戶」。若使用電子支票付款,請透過電子支票收集網站繳交。

c. 申請豁免證明書
註:除了在「主管當局名單」中列出的主管當局,僱主可以參照上述「補充指引說明」,根據第7(4)(a)條就已經由不在名單上的非本地當局批准或註冊的任何離岸職業退休計劃申請豁免證明書。 如有需要,請與積金局聯繫,以獲得進一步協助。

僱主須把以下文件連同申請費用及填妥的表格一併遞交:

 

註:積金局可按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文件。

申請費用:

 

每項申請的費用為$940。請以港幣劃線支票、銀行匯票或電子支票付款,支票抬頭請註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行政帳戶」。若使用電子支票付款,請透過電子支票收集網站繳交。

d. 匯集協議停止適用並為計劃申請重新註冊

除非獲積金局事前書面同意,否則一項匯集協議不得停止適用於一項註冊計劃。有關註冊計劃須申請重新註冊,才會獲得積金局同意匯集協議停止適用。請按以下步驟提出申請:

 

步驟1

 

有關匯集協議的管理人或有關註冊計劃的有關僱主,以書面向積金局申請匯集協議停止適用。

 

步驟2

 

有關僱主為計劃申請重新註冊。請參閱參與匯集協議的計劃註冊申請

 

步驟3

 

持有強積金豁免證明書的計劃如申請重新註冊,有責任或有權辭退或委任計劃受託人的人士,須在辭退或委任計劃受託人之前,向積金局提出書面申請以取得核准。

 

如獲委任的受託人是一間相當於註冊信託公司的海外信託公司,必須另外以指定表格(表格OI-TC)提出申請。詳情請參閱申請核准委任/辭退受託人:申請核准委任公司受託人

e. 為基於計劃重組或真正業務交易而設立的計劃申請強積金豁免證明書
* 只適用於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

在強積金法例生效(即2000年12月1日)之前,已有部分僱主自願設立職業退休計劃。為了讓該等計劃繼續營運,僱主或已於2000年5月3日或之前為其職業退休計劃申請強積金豁免資格。在2000年5 月3日之後,積金局不再接受強積金豁免資格的申請,除非有關計劃符合《豁免條例》第14條和第16條的規定。如欲根據上述條文的規定申請強積金豁免證明書,請按以下步驟提出申請:

 

步驟1

 

由有關僱主為計劃提出註冊申請。就新計劃而言:

 

  1. 如不參與匯集協議,請參閱不參與匯集協議的計劃註冊申請
  2. 如參與匯集協議,請參閱參與匯集協議的計劃註冊申請

 

步驟2

 

由新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受託人提出強積金豁免申請。填寫以下表格前,請細閱有關指引:

指定表格
由誰遞交
受託人

如獲委任的受託人屬於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公司,而該公司相當於一間註冊信託公司,並於香港有相當規模及控制權,須呈交以下文件:

 

 

如屬個人受託人,請提供以下文件:

 

 

如獲委任的受託人並不是1)一間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註冊信託公司或2)一間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公司,而該公司相當於一間註冊信託公司,並在香港有相當規模及控制權,請提供以下文件:

 

註:積金局可按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文件。

申請費用:

 

為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申請豁免證明書,費用如下:

 

  1. 參與匯集協議的計劃:每項計劃的申請費用為$3,700
  2. 參與匯集協議的計劃:每項參與計劃的申請費用為$1,800

 

請以港幣劃線支票、銀行匯票或電子支票付款,支票抬頭請註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行政帳戶」,並連同申請表格一併遞交。若使用電子支票付款,請透過電子支票收集網站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