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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與職業退休計劃有關的申請
指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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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誰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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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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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須把以下文件連同申請費用及填妥的表格一併遞交:
- 律師的聲明
- 關於計劃成員資格的核數師的聲明
- 核數師的聲明(只適用於*現有計劃)
- 該計劃已審核帳目(如有的話)(只適用於*現有計劃)
- 申請人的聲明(包括關於計劃成員資格的聲明)(適用於受信託管限的計劃)
- 申請人的聲明(包括關於計劃成員資格的聲明)(適用於受保險安排所規管的計劃)
- 不參與匯集協議的計劃的指定人士的承諾
- 授權書(如計劃有多於一名有關僱主)
- 精算師的證明書(只適用於界定利益計劃)
- 願受管轄書(只適用於離岸計劃)
- 執業律師的聲明(只適用於受信託管限的離岸計劃)
- 整套計劃條款的經核證真實副本(如信託契約或保險單)
* 現有計劃:指當計劃提出註冊申請時已存在的計劃
註:積金局可按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文件。
指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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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誰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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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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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須把以下文件連同申請費用及填妥的表格一併遞交:
- 關於計劃成員資格的申請人的聲明
- 匯集協議管理人的聲明
- 律師的聲明
- 關於計劃成員資格的核數師的聲明
- 核數師的聲明(只適用於*現有計劃)
- 該計劃已審核帳目(如有的話)(只適用於*現有計劃)
- 參與匯集協議的計劃的指定人士的承諾
- 授權書(如計劃有多於一名有關僱主)
- 精算師的證明書(只適用於界定利益計劃)
- 願受管轄書(只適用於離岸計劃)
- 執業律師的聲明(只適用於受信託管限的離岸計劃)
- 整套計劃條款的經核證真實副本(如信託契約或保險單)
註:積金局可按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文件。
指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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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誰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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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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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獲積金局事前書面同意,否則一項匯集協議不得停止適用於一項註冊計劃。有關註冊計劃須申請重新註冊,才會獲得積金局同意匯集協議停止適用。請按以下步驟提出申請:
步驟1
有關匯集協議的管理人或有關註冊計劃的有關僱主,以書面向積金局申請匯集協議停止適用。
步驟2
有關僱主為計劃申請重新註冊。請參閱參與匯集協議的計劃註冊申請。
步驟3
持有強積金豁免證明書的計劃如申請重新註冊,有責任或有權辭退或委任計劃受託人的人士,須在辭退或委任計劃受託人之前,向積金局提出書面申請以取得核准。
如獲委任的受託人是一間相當於註冊信託公司的海外信託公司,必須另外以指定表格(表格OI-TC)提出申請。詳情請參閱申請核准委任/辭退受託人:申請核准委任公司受託人。
在強積金法例生效(即2000年12月1日)之前,已有部分僱主自願設立職業退休計劃。為了讓該等計劃繼續營運,僱主或已於2000年5月3日或之前為其職業退休計劃申請強積金豁免資格。在2000年5 月3日之後,積金局不再接受強積金豁免資格的申請,除非有關計劃符合《豁免條例》第14條和第16條的規定。如欲根據上述條文的規定申請強積金豁免證明書,請按以下步驟提出申請:
步驟1
由有關僱主為計劃提出註冊申請。就新計劃而言:
- 如不參與匯集協議,請參閱不參與匯集協議的計劃註冊申請;
- 如參與匯集協議,請參閱參與匯集協議的計劃註冊申請。
步驟2
由新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受託人提出強積金豁免申請。填寫以下表格前,請細閱有關指引:
指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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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誰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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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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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獲委任的受託人屬於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公司,而該公司相當於一間註冊信託公司,並於香港有相當規模及控制權,須呈交以下文件:
如屬個人受託人,請提供以下文件:
如獲委任的受託人並不是1)一間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註冊信託公司或2)一間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公司,而該公司相當於一間註冊信託公司,並在香港有相當規模及控制權,請提供以下文件:
申請費用:
為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申請豁免證明書,費用如下:
- 不參與匯集協議的計劃:每項計劃的申請費用為$3,700;
- 參與匯集協議的計劃:每項參與計劃的申請費用為$1,800。
請以港幣劃線支票、銀行匯票或電子支票付款,支票抬頭請註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行政帳戶」,並連同申請表格一併遞交。若使用電子支票付款,請透過電子支票收集網站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