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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
更改計劃資料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該條例)規定,以下事項如作出更改,有關僱主或僱主代表必須在更改後一個月內通知積金局:
- 有關僱主或僱主代表;
- 管理人;
- 計劃名稱;或
- 有關僱主或僱主代表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該條例亦規定,凡先前向積金局提供的註冊計劃指定人士或註冊計劃的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或地址有所更改,該計劃的指定人士必須在更改後一個月內通知積金局。
請使用以下表格作出更改事項的通知:
指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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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誰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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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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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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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誰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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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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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須把一份證明該項更改的文件的副本(例如一份由原任有關僱主、繼任的有關僱主及計劃成員簽訂(如適當的話),可以證明各方同意更改有關僱主的書面協議的副本),連同填妥的表格一併呈交。
如集團計劃內有一位或多於一位繼任的有關僱主為新的有關僱主,而非該計劃現有的有關僱主,則該繼任的有關僱主須同時呈交一份提名該計劃的僱主代表的授權書:
以下表格只適用於就更改姓名或名稱及/或地址所作出的通知,不適用於就有關僱主或僱主代表更改法律實體所作出的通知。
如註冊計劃的有關僱主或僱主代表的姓名或名稱及/或地址有所更改,該有關僱主或僱主代表必須使用指定表格,把有關更改通知積金局。
就獲豁免計劃而言,該有關僱主或(如屬集團計劃)僱主代表必須使用指定表格,把有關更改通知積金局。 請填寫以下表格:
有關人士須把一份證明有關僱主或僱主代表更改姓名或名稱的證書或文件的副本,連同填妥的表格一併呈交。
註:積金局可按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文件。
*只適用於註冊計劃
如管理人有所更改,有關僱主或集團計劃的僱主代表必須使用指定表格,把有關更改通知積金局
就獲發強積金豁免證明書的註冊計劃而言,如將獲委任的受託人並不是註冊信託公司,須在辭退或委任受託人之前,向積金局提出委任或辭退受託人的核准申請。詳情請參閱申請核准委任/辭退受託人
請填寫以下表格:
指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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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誰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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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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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新受託人是通常在香港居住且持有《人事登記條例》(香港法例第177章)意指的香港身分證的人,或是在香港有營業地點的法團,則須同時呈交一份承諾,說明他將執行該條例所委予或賦予指定人士的職能。
卸任的受託人須申請解除承諾,以停止執行該條例所委予或賦予指定人士的職能。
請把填妥表格連同以下文件一併呈交:
* 只適用於註冊計劃
如計劃管理人或指定人士並非因為改變法律實體而更改姓名或名稱及/或地址,該計劃的指定人士必須使用指定表格,把有關更改通知積金局。請填寫以下表格:
指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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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誰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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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指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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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人士須將一份證明管理人或指定人士更改姓名或名稱的證書或文件的副本,連同填妥的表格一併呈交。
註:積金局可按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文件。
指定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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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誰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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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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