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退休計劃
基本規定
經認可海外主管當局註冊或批准的離岸計劃可成為獲豁免職業退休計劃。
由2020年6年26日開始,以根據計劃成員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持有人的人數不超過10%或50人(以較少者為準)為由的計劃,將不會獲發豁免證明書。
獲發豁免證明書的職業退休計劃,必須遵守《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
全部開啟 全部收起
提供周年資料
僱主必須就自豁免證明書日期起計或自該日期周年日起計的每段12個月期間,向積金局提供以下周年報告,其中包括以下文件:
- 周年申報表
- 書面聲明說明計劃條款及計劃成員持續遵守僱傭關係準則(「僱傭關係聲明」)
- (a) 就第 7(4)(a)條獲豁免的計劃,文件證據證明該計劃的海外註冊或批准在該年度仍然有效(「文件證據」);或
(b) 就第 7(4)(b)或(c)條獲豁免的計劃,書面聲明說明在當日計劃的成員總人數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持有人的人數(「成員聲明」)。
僱主必須在該12個月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或在積金局所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積金局提供周年報告。
更改通知
如僱主/僱主代表有所更改、或其姓名/名稱或地址、計劃的名稱有所更改,僱主必須採用積金局所指明的格式,在作出更改後的一個月內把更改事項通知處長。
繳交定期費用
僱主須每年在周年到期日後一個月內,為計劃繳交$940年費,否則可被徵收一筆數目相等於未繳費用的附加費。周年到期日為豁免證明書日期的一周年之日,及以後每年該日起計每段12個月期間的最後一日。
僱主可以經轉數快、港幣劃線支票、銀行匯票或電子支票付款。若使用電子支票付款,請透過電子支票收集網站繳交。
詳情請參閱《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指南》。
獲發強積金豁免證明書的獲豁免計劃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豁免計劃除上述規定外,亦須遵守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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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選擇機會
僱主須為新的合資格僱員(如適用)提供一次機會,選擇參加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在強積金制度實施前已取得強積金豁免證明書,僱主亦須提供機會,讓現有職業退休計劃成員選擇留在原有計劃或參加強積金計劃。
撤回強積金豁免證明書
如欲撤回強積金豁免證明書,須由僱主/僱主代表以訂明的表格格式(即第WD-EE號表格)提出申請。
其他
有關僱主亦必須:
- 於香港主要辦事處或成員的每個工作地方的當眼處,展示豁免證明書;以及
- 向每名成員提供強積金豁免證明書副本。